电台首页 -> 新闻 -> 法治新闻 投入资本回收团费却成被告 营业部经理被指挪用18万元
广州日报
2008-08-11 11:58:56
佛山“广×旅”员工梁×韵涉嫌挪用团费18万多元,被提起公诉。上周四上午,该案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营业部经理被指挪用18万元
2006年9月6日,佛山市“广×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广×旅”)总经理何某报案称,他们公司在同年8月中旬发现南海盐步营业部并未将收取的旅游团费上缴公司。经核算,该营业部经理梁×韵及副经理陈×华共侵占公司团费343456元人民币。陈×华在同年8月下旬将自己侵占的162284.5元团费分两次交还公司,并声称剩下的181171.5元为梁×韵侵占。
上周四上午,该案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据公诉机关指控,梁×韵共挪用181171.5元。2006年10月28日,梁×韵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梁×韵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181171.5元超过3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聘任合同变成一纸加盟
由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被挪用企业的员工,因此,在庭审中,梁×韵是否为佛山“广×旅”员工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法庭上公诉机关一直坚持梁×韵是“广×旅”员工的观点,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梁×韵为“广×旅”南海营业部经理。
但梁×韵的律师认为,梁×韵与佛山“广×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加盟或者是挂靠更适当。梁×韵不仅为营业部投入了资金,还发放营业部员工工资,佛山“广×旅”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品牌。具体是否聘任还要看双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体现的关系。合同并未规定梁×韵要遵守佛山“广×旅”规章制度,佛山“广×旅”不用为梁×韵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合同名义上是聘任,但实际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
最后,法官表示该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