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90万巨款,拖了7年就是不还。今年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院限制义务人出境的措施。禅城法院首次借助这一措施了结了这起陈年案。昨日,禅城法院公布了案情。
1999年6月21日,林某(台湾人)向南海区重型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通公司)借了9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之后林某一直没有偿还这笔借款。南海重通公司通过上门讨要、发律师函等手段催要无效后,无奈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禅城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判决林某向重通公司偿还这笔欠款,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但判决生效后,林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南海重通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向禅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禅城法院立案后,立即开展相关执行工作。经过和林某的多次交涉后,林某向南海重通公司还款5万元后便消失了。今年4月1日,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执行法官经过深入研究后,根据新修订的内容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限制林某在案件执行完结前出入境。
2008年7月30日,林某从广州东站坐火车途经香港回台湾时,被边检机关发现。禅城法院执行法官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赶往广州成功地对被执行人林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并留置了林某的出入境有关证件。
同时,法院也积极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争取达成协议以便促使案件的最终解决。在法院多方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林某同意一次性支付30万元人民币给南海重通公司,而南海重通公司也同意收到此笔款项后放弃就本案对林某的其它权利。协议达成的当天,林某将人民币30万元转账到重通公司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