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利用自己任公司社保专管员的便利将1万余元据为己有。近日,禅城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
刘某在佛山市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社保专管员。从2005年4月至2007年10月,刘某凭借自己担任公司劳资专员的职务便利,在多次为公司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同时,将自己的父亲、母亲、妹妹以及朋友等7人编造成公司员工,以公司的资金为上述人员交纳社会保险金。然后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分局办理退保手续,将其个人账户上的社保费取出来。
刘某利用上述手段,致使其所在公司为上述7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78075.34元,并通过退保将其中的人民币16242.13元取出占为己有。
今年3月17日,刘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抓获归案,此后本案由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刘某是初犯,并且在案发后退回赃款20848元,被害单位也对刘某表示了谅解,因此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