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民委托证券公司人员全权负责其炒股结果大量亏本,法院近日判证券公司免责
股民罗某私自与某证券公司人员潘某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炒股,最后血本无归,于是将潘某及证券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近日,南海法院对这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潘某赔偿罗某损失51.9万元,同时驳回罗某要求该证券公司对上述损失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代人炒股协议只赚不赔
2003年,罗某在该证券公司一营业部进行了A股开户登记,同时结识了该营业部某服务站客户经理潘某。罗某觉得潘某股票知识丰富,技术高,萌生了请他代为炒股的念头。
2004年6月16日,罗某与潘某签订一份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其在该营业部开设的A股交易账户的证券买卖交易由潘某全权负责操作,潘某在操作期满实行保本,如发生亏损由潘某负责赔付,产生盈利则提取50%作为报酬。之后,罗某将上述A股账户交由潘某进行操作。
频繁交易大量亏本
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潘某为了赚取高额佣金,不顾行情,频繁进行股票交易,导致股票大量亏本。截至2006年5月26日,原账户金额的724,754.40元仅剩下266,384.30元。
经罗某催要,潘某与罗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合约。此后,潘某归还了18.5万元,但仍有46.9万元没有归还。2008年2月初,潘某再次与罗某签订补充还款协议,承诺在同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否则向罗某支付5万元的滞纳金,但潘某其后未践诺。
操盘手被判赔51万
罗某认为自己的损失应由潘某全部赔偿。罗某还称,他信任该证券公司营业部,才与潘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的,该证券公司及该营业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罗某将三被告诉至南海法院,要求三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51.9万元及利息。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潘某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有效。潘某应履行承诺,向原告赔偿损失46.9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万元。法院同时认为,潘某与罗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还款合约及补充还款协议的行为属其个人行为,不代表该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遂驳回罗某要求该证券公司对上述损失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证券公司无须担责
主审此案的朱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该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上述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潘某个人行为,理由有三:一是上述协议上均无加盖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的印章;二是该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无授权潘某签订或追认上述协议;三是罗某与潘某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中甲方为罗某,潘某为乙方,合同主体明确,且潘某一直否认该签约行为代表该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