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禅城区法院向媒体公布了该院近日审理的佛山首起因道路施工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某银行以其租赁铺位的路段被封无法通行和停放机动车为由,要求与业主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业主则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120万元。上周四,法院运用“情势变更”的原则,仅判银行向业主补偿60万元的经济损失费。目前,双方暂未表示要上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的判决将为今后同类事件提供借鉴。
事件:地铁要封路 银行要“跑路”
1999年,佛山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银行以每月6万元承租某公司位于佛山市光华路某建筑物首层物业,租赁期为12年;某公司无偿将自己所有的出租物业门前约240平方米的停车场划出来给银行使用,并由银行负责管理。在房产承租期内,除因国家征用、城市建设需要外,合同的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租赁合同中断租赁,都须向对方赔偿违约金120万元。
今年1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佛山市禅城区公用事业局在相关媒体上联合发布《封路通告》,宣布因为修建广佛地铁祖庙站的缘故,禅城区建新路部分路段路将于同年2月3日起全面封闭该路段。某银行承租的物业刚好就位于将要被全面封闭的路段中。
银行在《封路通告》发布的次日,以书面形式向某公司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关系某公司接到银行请求后,表示自己同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银行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20万元。3月17日,银行再次致函给某公司,称他们不会赔偿所谓的120万元违约金,并从同年4月份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今年4月,某公司一直未能与银行就赔偿违约金一事达成协议,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争议:是否无路可走
原告认为,修建地铁不是不可抗力的事件,因而银行认为自己无须支付违约金的这种想法是站不住脚的。修建地铁的地点位于该租赁物业门前的部分道路,该铺位的开门和营业没有受到影响。所以,银行单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按该合同规定赔偿支付120万元的违约金。
“银行网点要求环境安全、交通方便、有足够大的停车场,现在能给我们这些条件吗?”法庭上,某银行指出,由于广佛地铁的修建,租赁物业门前的道路将要被封闭施工,机动车根本无法靠近。在此情况下,自己的运钞车根本无法到达租赁物业,严重影响到他这一方的正常经营。
银行同时指出,修建地铁属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因此自己基于这个原因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判决:银行并非恶意违约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其经营场所对交通便利、车辆停放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极高。
法院认为,被告银行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寻求权利救济的合理方式,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考虑到本案合同的解除,将对原告公司在合同期内租金的合理预期收益造成损害,该损失的产生也不可以归责于原告公司。因此,如果要求原告独自承担因为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于法不符,于理不合。
因此,禅城区法院近日遂根据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租金损失60万元。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接到判决后,均没有立即表态,表示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说法
法官:
该案隐含“情势变更”原则
禅城法院祖庙法庭的徐庭长表示,该案的办案法官的判决书应该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进行判决的,其背后隐含了情势变更原则这一合同法领域的基本法律指导思想。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突发了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由,而且该事由的发生是合同双方或履行义务一方没有预见到的,也不是任何一方过错所造成的,但该事由将合同义务方的履行合同成本提升到难以承受的程度,虽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如果强行履行,将会造成一方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同时,另一方遭受到重大损失,即导致目的的实现高于合同订立时的预想,则法院得以对原法律关系作适当的变更或解除。
徐庭长还说,情势变更原则属于一种合同法律的根本精神,虽然在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它却得到我国法学界和其他国家法律的普遍承认。此外,此案也为今后的同类纠纷提供了借鉴。
律师:
市民要维权可找政府索偿
昨天,广东汇联律师所的律师杨娟接受采访时指出,对于像原告这样遇到因为公共利益而进行市政建设遭到的可预期利益受损的,其实还可以考虑向政府部门索要适用的补偿。
杨律师说,本案的情况应该属于行政补偿的范围。由于如今我国还没有出台《行政补偿法》,在行政机关对何种情况需要补偿方面,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一切行为,只要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都必然地伴随着予以行政补偿的义务,此外,行政主体的行为并不限于行政行为。